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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丙以自己名下的房产为甲提供担保

2021-11-22 11:03 事业单位考试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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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向乙借款,丙以自己名下的房产为甲提供担保,丁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后因甲到 期无力还款,按照《民法典》规定,( )

  A. 若当事人约定了实现债权的顺序,则按约定处理

  B. 当事人未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乙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C. 当事人未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乙应先请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D. 当事人未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乙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

  【答案】A

  D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典知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 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 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 偿。本题中,甲向乙的借款不仅有物的担保,即丙的房子,而且有人的担保,即丁,所以债 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A 项正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D 项正确。因此,选 择 A

  D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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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t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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