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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二十一岁。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2021-12-01 10:31 事业单位考试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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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二十一岁。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满后第二年再犯故意伤害罪,那么张某属于:

  A.立功

  B.累犯

  C.自首

  D.坦白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张某前罪犯抢劫罪并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满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满后第二年再犯故意伤害罪”满足“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张某的行为满足《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构成累犯。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张某既未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也未提供重要线索,不构成立功。A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张某并未“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题干也未指明其“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因此不构成自首。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该条款属于坦白的规定,题干并未表述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因此不构成坦白。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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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t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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