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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将商店的一台价值9000余元的笔记本电脑偷回家中

2022-03-06 20:54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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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孙某将商店的一台价值9000余元的笔记本电脑偷回家中,在家人的规劝后,孙某又偷偷将电脑送回原处,而且失主并未觉察。孙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第二步,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孙某将商店的一台价值9000余元的笔记本电脑偷回家中,构成犯罪既遂。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A项排除。C项: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C项排除。D项:孙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D项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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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湖北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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