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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022-04-21 17:43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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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作出了实行某种犯罪的决定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准备犯罪工具、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2、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3、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的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2)中止的自动性。要求行为人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3)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内心状态的一种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的行为。

  (4)中止的有效性。中止具备有效性,指的是构成既遂的危害结果不能出现。

    (编辑:t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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