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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张某预谋抢劫,邀请周某参加,周某不肯

2022-08-08 16:24 事业单位考试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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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刘某、张某预谋抢劫,邀请周某参加,周某不肯。在刘、张两人的威胁下,周某一同前往,三人路遇一行人,上前要求其交出钱包,该行人不肯,奋起反抗,周某持刀将其砍成重伤后,抢得800元,对于周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表述正确的是: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被教唆犯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题干中周某是在刘、张两人的威胁下,在对行人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持刀将其砍成重伤后抢得800元。胁从犯,是指中国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题干中的周某符合胁从犯的构成要件。C项符合题意,当选。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A项:《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题干中周某是在刘、张两人的威胁下实施的行为,属于胁从犯而不是主犯。A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B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题干中周某是在刘、张两人的威胁下实施的行为,属于胁从犯而不是从犯。B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题干中周某是在刘、张两人的威胁下实施的行为,属于胁从犯而不是被教唆犯。D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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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t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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