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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董某现无偿还能力。董某的行为

2022-09-16 13:54 事业单位考试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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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卡人董某恶意透支信用卡5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发卡银行多次催款,其均置之不理。经查,董某现无偿还能力。董某的行为:

  A.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

  B.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D.构成盗窃罪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董某恶意透支信用卡5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发卡银行多次催款,其均置之不理,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董某的行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构成了犯罪。A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骗取信用证的犯罪行为。董某的行为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犯罪行为。董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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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余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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