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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我国民法典新增的用益物权类型。下列关于居住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2023-01-04 10:05 事业单位考试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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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权是我国民法典新增的用益物权类型。下列关于居住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B.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C.居住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D.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物权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说法错误,本题为选非项。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A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A项正确,排除。

  BD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BD项正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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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余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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