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事业单位考试

2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知识之居住权

2024-02-11 12:48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订阅
湖北华图
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考试,教师招聘信息

2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知识之居住权由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网提供同步湖北人事考试网。更多关于事业单位备考,湖北事业单位备考技巧的内容,请关注湖北事业单位考试频道/湖北人事考试网咨询电话:027-87870401。湖北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点击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在用益物权方面,《民法典》新增加了居住权,新法容易成为考点,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居住权的具体含义。

  居住权

概念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主体 居住权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客体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
设立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自登记时设立
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消灭的原因 居住权抛弃。居住权人采用明示方法抛弃居住权的,居住权消灭,并且不得撤销,除非得到所有权人的同意。
居住期间届满
居住权人死亡
解除居住权条件成就。在设定居住权的遗嘱、遗赠或者合同中,对居住权设有解除条件的,如果该条件成就,则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撤销
住房被征收、征用、灭失
权利混同
相关制度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居住权的有关规定

  【例题】

  1. (单选题)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 )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A.占有、使用

  B.使用、处分

  C.收益、处分

  D.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居住权。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2.(多选题)下列关于居住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

  B. 居住权的当事人必须为自然人

  C.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D.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居住权。A项: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A项与题意不符,排除。

  B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故居住权人必须为自然人,但是设立居住权的产权人可以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B项说法错误,当选。

  C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C项说法错误,当选。

  D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D项与题意不符,排除。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项。

    (编辑:陈老师)

    2022事业单位联考笔试资料预约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