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9 14:15 事业单位考试 https://hb.huatu.com/ 文章来源: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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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检察机关2024年度招聘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参加职业技能测试及资格复审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恩施州检察机关2024年度招聘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公告》和有关规定,现将参加职业技能测试方案及资格复审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职业技能测试人员名单
职业技能测试入围人员依据考生笔试成绩(含加分)高低顺序,按照职位计划数1:1.5的竞争比例确定。具体入围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下载>>>恩施州检察机关2024年度招聘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进入职业技能测试人员名单
二、职业技能测试、资格复审
(一)职业技能测试开考及资格复审时间
2024年7月26日(星期五)14:30。考生应至少提前30分钟到达考点。
(二)职业技能测试地点及资格复审地点
湖北恩施学院(原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
考生具体考场(座位)和时间安排情况见职业技能测试准考证。
(三)职业技能测试准考证打印时间
请考生于2024年7月23日下午17时以后登陆互联网地址:essjy.ata-test.net.cn,填写考生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登陆打印考生的技能测试准考证。
(四)测试方式及流程
1.测试方式
职业技能测试主要考察考生打字速度及正确率,采取计算机平台考试形式进行。测试方式为考生登录考试系统,将系统显示的文字内容输入计算机,测试系统自动计算考生在规定答题时间内的录入速度及正确率。
2.测试流程
本次考试总时长为42分钟(20分钟+10分钟+5分钟+2分钟+5分钟),共分三个步骤:
(1)按照系统提示,完成考试系统登录,阅读考试方案,检查键盘、鼠标等设备,限时20分钟;
(2)看打模拟练习,限时10分钟,练习题共1题;
(3)正式测试,限时12分钟,共2题。正式测试有2次机会,每次测试时间为5分钟,中间休息2分钟,2次测试的题本不同,以得分高的成绩为最终成绩。
(五)评分标准
测试由计算机考试软件智能化比对得出正确字数。录入45个正确字(含标点符号)/分钟以上为合格(含45个正确字)。正确字速度=已录入正确文字的数量/5分钟。
(六)考试须知
1.入场需携带的材料:
①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或由公安机关出具带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明;
②职业技能测试准考证;
③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④学历认证材料(教育部学信网下载带二维码的学历认证书);
⑤个人征信报告;
⑥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证明、建档立卡脱贫户证明等)。
第①至⑤项材料缺一不可,第⑥项材料考生根据《恩施州检察机关2024年度招聘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公告》自行准备。
以上复印件均采用A4纸型,本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2.考生按技能测试准考证进入规定考场,由考场考务管理人员对考生逐一进行现场拍照。
3.考生入座后,可使用准考证号登陆考试系统,登陆后应仔细核对姓名、性别、准考证号、考试科目及本人照片,并仔细阅读《考生须知》。
4.考生如发现信息有误,应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并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处理。
5.考试界面左上角有录入倒计时提醒。考试每道题答题时间由系统自动倒计时。
6.考试开始后,迟到考生不允许入场考试。
7.考生入座后,须将身份证和准考证放在考桌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不准调换座位,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8.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
9.考生进入考场后,须按工作人员提示对所操作计算机进行检查,确认计算机无操作障碍后,统一进行测试。对因计算机本身客观原因影响考试进行的情况,考生应现场及时向监考人员提出,考后不接受该类申诉。
10.考试期间考试机出现故障,考生需举手示意,由技术人员进行处理,但监考或技术人员不会帮助操作考试界面,或对题意做解释、提示。严禁故意关机或自行重新启动计算机以及其它恶意操作行为。
11.考场提供文字录入输入法为:微软拼音、搜狗拼音、搜狗五笔输入法、极品五笔和谷歌拼音输入法。考试现场不接受当场安装输入法及其他软硬件的要求。对提出输入法、鼠标、键盘、输入法等设备关于使用习惯和舒适度等方面问题不予受理,但不能正常使用除外。
12.测试开始后至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到达考试结束时间后,考生应坐在各自座位上,在巡考人员监督下将测试成绩登记在成绩确认表上并经考生签字确认。现场放弃确认成绩的考生,其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视为不合格。职业技能测试合格的考生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资料审核完毕后考生在《资格复审情况表》上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场。
13.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保持安静,不准吸烟或吃东西。如有不能坚持考试的,应报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三、违纪情况处理规定
考生出现下列违纪情节,经警告无效的,将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中,并取消当场成绩,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不服从现场管理要求的;
2.进入考场时,拒不将随身携带物品按要求放于指定位置的;
3.未经许可擅自中途离开考场的;
4.替考和被替考的;
5.严重扰乱考试秩序,危及考试工作人员安全的;
6.使用假身份证件或提供假身份证件的;
7.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的;
8.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联系电话:0718-8272059
恩施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4年7月19日
文章来源:http://es.hbjc.gov.cn/tzgg_72373/202407/t20240719_18263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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