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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不是宪法“认可”的权利,而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选举权

2025-03-11 16:09 事业单位考试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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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权不是宪法“认可”的权利,而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选举权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以下人员具备选举权的有:

  A.不满16周岁的李某

  B.处于被剥夺1年政治权利期间的张某

  C.检察院工作,已满23周岁的赵某

  D.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的田某

  【答案】C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宪法知识。

  第二步,A项:根据2018年版《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李某不满16周岁,不满足年满十八周岁这一条件,不具备选举权。A项错误。

  B项:张某处于被剥夺1年政治权利期间,依照2024年版《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因此,张某不具备选举权。B项错误。

  C项:赵某在检察院工作,已满23周岁,满足年满十八周岁且未提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等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具备选举权。C项正确。

  D项:田某虽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但未表明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满足年满十八周岁等条件,具备选举权。D项正确。

    (编辑:t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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