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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驾车先后在城区多地趁被害人驾驶的车辆变道压线行驶之机,故意

2025-09-22 15:52 事业单位考试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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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某驾车先后在城区多地趁被害人驾驶的车辆变道压线行驶之机,故意碰蹭、碰撞对方车辆,造成对方车辆负全责的交通事故几十次,获人民币4万元。周某的行为构成:

  A.危险驾驶罪

  B.保险诈骗罪

  C.交通肇事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4年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周某利用驾驶的机动车“碰瓷”,在城市交通要道故意碰撞正在正常行驶的被害车辆,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很可能造成行驶中的被害车辆失控,进而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的死伤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被告周某某的行为已使不确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处于随时受到侵犯的危险状态中,发生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安全这一结果的可能性极大,故认定周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碰瓷行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构成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不同罪名,但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无法对驾车型“碰瓷”危害公共安全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全面评价。

    (编辑:t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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