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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恩施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工作细则》的通知

2013-05-13 10:39 事业单位考试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恩施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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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直各有关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提高笔试工作科学性,保证笔试工作质量,现将《恩施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恩施州委组织部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8日

  恩施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笔试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提高笔试工作科学性,保证笔试工作质量,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国家人事部令第6号)和《恩施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恩施州人社发[2012]15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恩施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考试。

  第三条  恩施州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笔试考务工作由人社部门或由人社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及招聘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笔试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笔试工作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笔试工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笔试内容与程序

  第七条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知识水平和基本素质。

  笔试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要求进行。笔试成绩原则上不低于40%,但演艺、广播电视节目主持、播音等特殊岗位报经州人社局同意,可适当降低笔试成绩比例。

  第八条  笔试工作基本程序:

  (一)笔试组织单位须成立笔试工作领导小组及考务工作组;

  (二)制定笔试工作方案并报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三)组织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四)制作试题、试卷;

  (五)培训考务工作人员;

  (六)严密设置试场;

  (七)组织笔试;

  (八)组织阅卷;

  (九)公布笔试成绩。

  第三章  方案制定与命题

  第九条  笔试方案由笔试组织方负责制定。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笔试工作方案的,须报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笔试方案主要包括笔试的组织机构、笔试的时间、地点,命题、制卷,考场设置、考试规则、考务安排等内容。

  第十条  笔试命题实行全封闭,命题过程由人社部门报请纪检监察部门委派人员全程监督。

  由州人社局统一组织的定期考试,由州人社局组织命题、制卷;州直不定期笔试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集中命题、制卷;县市组织笔试的,由县市人社局统一组织命题、制卷。

  第十一条  命题原则

  (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原则;

  (二)以客观题为主原则;

  (三)突出选拔性原则;

  (四)语言精练准确原则;

  (五)难度适中原则;

  (六)题量适度原则。

  第十二条  命题人员及要求

  (一)成立命题工作小组,并明确组织工作责任人。

  (二)命题人员应为行业领域专家或业务骨干。

  (三)命题符合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

  相关要求。试卷初稿形成后,应认真审核,经命题工作组负责人审定后签名定稿。

  (四)命题人员根据定稿试题拟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供阅卷参考,答案应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  命题工作纪律

  (一)所有参与命题人员到达命题集中地至考试结束,必须集中食宿,不得单独活动,不得离开封闭场所,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与外界联系。手机、室内座机及网线均收交纪检监察人员统一保管。

  (二)同一单位人员不得同居一室。

  (三)特殊情况确需对外联络的,使用纪检监察人员专用通讯设备,在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进行,并同步录音或录像。

  (四)命题人员按命题要求出题,出题完毕,交纪检监察人员,如使用电脑命题的,结束后须全部删除。

  (五)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组卷和制卷,组卷完毕后,试卷及与试题有关的一切资料均交纪检监察人员现场装密封。

  第四章   笔试考场

  第十四条  笔试考点由考试组织方负责选定。

  第十五条  笔试考场设置

  (一)考场应设在交通便利、环境安静、便于封闭管理的场所。

  (二)考场一般应设立考务办公室、考试室(多考场的应当标明考场序号),有条件的应设医务室或配备医务人员。所有工作室均须张贴醒目标识。

  (三)考场内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

  (四)考场按标准设置,一个考场的考生一般不多于30人,考桌必须单座、单行,在考桌的右上方贴上准考证号或座位号。

  (五)考场内应张贴《考生须知》、本考场准考证号,并在物品存放处贴上标识。

  (六)考场实行封闭管理,设置警戒线或警示牌,入口处应有安全保卫人员全程值守,凭证出入。大型考试还应聘请公安干警介入维持秩序。

  (七)考场内应安装屏蔽仪等考试专用设备。

  第五章   笔试实施

  第十六条  全州统一组织的定期考试,由州人社局公告领取准考证和笔试的时间、地点,并核发准考证;不定期考试由考试组织方负责通知考生领取准考证的时间、地点,并核发准考证。

  第十七条  考务工作人员的条件和要求

  (一)政治思想好,敢于坚持原则;

  (二)熟悉人事考试相关业务;

  (三)具有全心全意为考生服务的意识;

  (四)具有严格的保密意识;

  (五)愿意接受考务培训,服从考场办公室统一安排;

  (六)佩戴明确标识,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所有工作人员于考试开始前一小时到达考务办公室,在考务办公室接受培训并进行分工,佩戴标识。有两个以上考场的,监考人员抽签确定考场,并在《笔试工作人员抽签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笔试试卷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一名监督员)考前一小时送达考务办公室。

  第二十条  考生于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证件置于考桌左上角,以备核对。关闭通讯工具,并将随身物品集中存放。

  第二十一条  考生入座后,主监考员宣读考场纪律。考前5分钟当众展示密封的试卷袋,并请考生代表签字确认,然后启封,清点试卷和答题卡(纸)并作好记载,分发试卷,指导考生在密封线内填写准考证号和姓名以及答题卡填涂。监考人员再次清点试卷和答题卡。

  第二十二条  考生迟到超过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6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考生在考试期间因特殊情况暂时离开考室须经巡视员同意,只能在警戒区域内活动,须有监考人员陪同。

  第六章  阅卷与登分

  第二十三条  笔试结束后,由考试组织方组织封闭阅卷。

  第二十四条 阅卷要求

  (一)阅卷人员不得携带各种纸笔进入阅卷场所,手机和物品由纪检监察人员集中保管。

  (二)阅卷时不准拆散试卷,不准撬开查看密封线内的相关信息。

  (三)客观题必须按标准答案评分,并有专人核分。

  (四)核分者核对发现错处,应当场让评分者纠正,并由评分者在纠错题号处签名确认。

  (五)阅卷者、核分者须在评分、核分题号处签名确认。

  (六)阅卷结束,由统分员、核分员、监督员核对无误后方能拆封登分。登分应由唱分、记分、监督员三人同时进行,并签署姓名。

  第二十五条  登分核对无误后,由人社部门监督人员、考试机构负责人、纪检监察人员签名确认。

  第二十六条  笔试成绩由人社部门审核后及时对外公布。

  第七章  笔试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严禁考务工作人员、巡视员、考生等将笔试试题带出考场。考试期间,监考、巡视等工作人员应关闭所有通讯工具,不得与外界发生联系。

  第二十八条  命题人员、考务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凡与考生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资格或禁考二年的处罚。

  第三十条  考生对本人考试成绩存在疑问要求查分的,由考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报经人社部门领导同意后,由人社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成查分小组实施查分。查分时,考生不得接触本人试卷。分数查证核实后,将查分结果当面告知考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笔试试卷、答题卡等资料,由招聘组织方存档备查,满两年后方可销毁。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若上级部门出台有关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州委组织部、州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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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鹤峰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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