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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北事业单位备考:从一题看正当防卫

2015-02-27 17:12 事业单位考试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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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基础知识》是事业单位考试笔试的必考科目,也是在考试中能够和别人拉开差距的一个重要科目,但很多考生由于对考试情况不了解或者缺少合适的复习资料,导致复习时无从下手、事倍功半。《公共基础知识》中法律是一个重要考查模块,其中刑法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主要分为刑法概述、犯罪概述、刑罚概述三个部分,其中犯罪概述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部分,犯罪的概念、构成以及排除犯罪的行为在法律部分经常考查到,在日常的学习和考试中经常会发现大家对这个部分的知识点不是十分熟悉,在考试中经常容易做错,因此,华图教育特通过一个真题来说明排除犯罪的一种行为——正当防卫,以解决大家的疑难和障碍。

  一、真题展示

  下列选项中,哪一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 )

  A.甲到商场购物时将自己的汽车停在商场门口,买完东西时发现乙打碎车窗玻璃,在偷车内的东西,于是上前将乙抓住,并趁乙不注意将其打晕,送往派出所

  B.甲持枪闯进某单位的财务室,逼着财务室工作人员乙打开保险柜,在甲让乙往口袋装钱时,乙的同事进来趁甲不注意将其砸成重伤

  C.甲对乙心存怨恨,故意辱骂乙,乙气急要动手打甲,甲拿起准备好的棍子将乙手臂打伤

  D.甲在大街上打电话,被乙抢走了手机,甲追赶乙未果。第二天在大街上发现了乙,于是偷偷在其背后将其打倒抢走了乙身上的财物

  二、真题分析

  在以上这个题目里面,我们可以看到,这个题目比较全面的考查了正当防卫的相关知识点却很多,涉及到日常生活中我们对正当防卫存在的一些误区。

  排除犯罪的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且该侵害具有破坏性和紧迫性,不采取措施将会遭到重大损失;(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必须对不法侵害人本人采取正当防卫措施,不能针对第三人;(4)正当防卫人应该有防卫的目的,即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5)正当防卫应当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所谓“重大损害”,通常是指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

  无限防卫权。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针对一般不法侵害行为而言。

  刑法第20条第3款特别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这类犯罪,任何公民都有实行无限防卫的权利,无论采取何种防卫手段、也不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何种严重的损害,都不存在防卫过当。

  A项,甲已经将乙抓住,此时不法侵害已经停止,甲仍将乙打晕,属于防卫不适时,不符合条件(2),所以不是正当防卫。同理,D项也不是正当防卫。C项,甲是故意辱骂乙,诱导乙来打自己,不符合条件(4),所以也不是正当防卫。只有B项是为了保护集体财产、公共利益,对抗正在持枪抢劫的劫匪,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属于正当防卫。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在大家备考做题时不要题目做完就做完了,如果有时间可以思考一下题目考查的知识点是什么,知识点之间的连接如何,最好是能够做一些典型例题,或者通过一个题目去复习掌握多个知识点。

  以上就是对这道真题的分析说明,华图教育教研团队竭诚为您服务,如果您有什么疑问,可随时登陆华图教师网进行咨询。希望广大考生可以好好复习,多加练习,融会贯通,备考时间有限,希望各位考生及早进入备考状态,湖北华图(http://hb.huatu.com/)祝愿广大考生金榜题名,马到成功!

    (编辑:华图董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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