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31 16:31 事业单位考试 https://hb.huatu.com/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2015湖北事业单位备考:公共基础知识通关必备的三种解题方法由湖北事业单位考试提供同步湖北人事考试。更多关于湖北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备考,公基备考,湖北事业单位备考技巧的内容,请关注湖北事业单位考试频道/湖北人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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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武汉事业单位考试在即,小伙伴们已进入复习的冲刺阶段。不管是武汉事业单位考试,还是湖北省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都是必考科目,但是大多数考生对公基可谓望而却步。因为公基涉及范围比较广泛,涵盖法律、政治、经济、管理、公文、时事、科技、文化、历史等等内容。到最后的冲刺阶段,湖北华图教育为大家分享几种公基解题的常用方法。
一、排除法
在武汉市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以客观题形式出现。细心的考生可以发现,排除法适合于客观题中的每一种题型。毫无疑问,在解答《公共基础知识》,排除法便是最有效的解题方法之一,并且它也最适合于单项选择题。在这部分题中,考生根据自己平时所掌握的知识,便能将最不适合题意的选项排除掉。甚至有些题可以直接将其他三项排除掉,选出正确答案,如下面的例题:
【单选】下列哪一情形,不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内?( )
A.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刑事拘留
D.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的罚款决定
本题只要考生已经基本理解“行政诉讼”这四个字的意思,就可以较轻松地利用排除法选出不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因为本题前提是在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考生看到C项就可以得知其中的刑事拘留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需要刑事案件受理,因此,本题选C项。
二、比较法
在解答单项选择题时,考生可以将各个选项同题目要求进行纵向比较,并根据各自同题意要求差异的大小来确定最符合题意要求的答案,如下面的例题:
【单选】在行政诉讼中,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不受理的案件是( )
A.某国家机关干部对撤职处分不服
B.某企业对行政机关的罚款处罚不服
C.某公民对民政机关不发放抚恤金不服
D.某人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营业执照不服
对于本题,有很多考生要分析很久最终也没有找到正确的选项,考生可以通过认真再次审题来锁定答案,本题题干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这就意味着,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不能是已经在国家机关系统内部工作的公务员,也即公务员身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如有对自己所受的决定不服,提出的解决途径我们称之为行政申诉,因此,本题A选项中的机关干部对撤职处分不服,因为机关干部是公务员身份,不能经过行政诉讼这个途径来解决,故本题选A项。
三、去同存异法
这种解题技巧适用于考生对题目不能做出准确判断的情况。当考生在阅读完题干和所有选项后,如果发现选项中有内容或特征大致相同的,就可以将其排除掉,并保留那些差别较大的选项,再将剩余的选项进行比较、判断,最终确定符合题意的答案。这样做的目的是缩小目标,提高解题的准确率。如下面的例题:
【单选】在行政复议中可作为复议依据,在行政诉讼中则只能作为审判参照的是( )。
A.行政规章 B.地方性法规C.行政法规 D.单行条例、自治条例
在分析本题时,考生首先能判断出B和D都是由人大机关制定,是同一性质的,所以可以将B和D这两个选项排除,还有A和C两个选项,而题目中给出的是只能作为审批参照,从“参照”这个词的字面意思可以得出,参照要求的法律文件级别较低,因此,行政法规不会是用作参照,只能是行政规章用作审判参照。所以本题选A项。
总之,《公共基础知识》考查的是考生平时知识的积累以及解题方法和技巧的灵活性,多样性。希望考生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善于观察,勤于思考,涉猎更多的知识,如此才能从众多考生中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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