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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3.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6.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7.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8.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9.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10.公安机关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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