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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湖北三支一扶考试备考:婚姻法知识

2021-06-01 19:17 湖北三支一扶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三支一扶考试群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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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与秦某在婚后出资2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产权人为秦某的父亲,现与秦某欲离婚,请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以下有关该说法正确的是:

  A.该房产应认定为赠与,秦某的父亲是产权人,因此张某无权要求分割

  B.如现在该房屋已增值至80万元,张某有权要求分得40万元

  C.如现在该房屋已增值至80万元,张某有权要求就增值部分予以分割

  D.张某无权要求分割该房屋,20万元可以作为夫妻的共同债权处理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婚姻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夫妻婚后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分为不同情况:①如果一方父母及夫妻都承认该房产属于夫妻出资购买,父母只属于代表登记的,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②如果父母曾向夫妻双方出具了借条借据,则该房产属于父母,离婚时,夫妻一方均可就该借款款项主张一半债权;③如果夫妻出资时与父母约定不明,该房产权属应归父母,父母可以出资给子女购买房产,子女也可以出资给父母购买房产,此时夫妻出资应视为对父母的一种赠与,离婚时该房产不分割。因此,题干中仅提到“产权人为秦某的父亲”,并未说明双方约定,所以应视为对父母的一种赠与。A项与题意相符,当选。

  因此,选择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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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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