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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湖北三支一扶考试备考:刑法分则知识4

2021-06-04 09:55 湖北三支一扶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三支一扶考试群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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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在某路口看到刘某的电动车钥匙掉在地上,一时起了贪念,于是拾起该钥匙,并趁刘某上楼找钥匙将电动车骑走了自用,对李某的行为下列正确的是: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抢劫罪

  C.构成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A

  分数;10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法条可知,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刘某电动车骑走自用的行为,属于盗窃刘某的电动车,构成盗窃罪。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B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题干中,李某将刘某电动车骑走自用,并没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由此可知,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而不构成抢劫罪。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题干中,电动车并非代为保管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李某将刘某电动车骑走自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而不构成侵占罪。C项错误。

  D项:题干中,李某将刘某电动车骑走自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李某不构成犯罪的表述有误。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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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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