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5 13:28 湖北三支一扶考试 https://hb.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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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湖北三支一扶招聘考试公告已发布,全省招录2003人,报名时间:4月21日~4月27日,笔试时间:5月12日,考试科目:笔试科目为《综合能力测试》,报名地址:湖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bsrsksy.cn)。更多公告详情考生可通过湖北省人事考试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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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对象及条件
(一)招募对象:2021年至2023年毕业(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的高校毕业生,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报考支医岗位不限毕业年限)。我省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参照大专、本科学历报考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招募岗位。
(二)招募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农村基层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年龄28周岁以下(1995年7月3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放宽到30周岁以下(1993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3.符合招募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支医岗位须是医疗卫生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
网络报名
1.提交报考申请。报名时间为4月21日10:00至4月27日17:00。报考人员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按报名系统提示进行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注册,注册时间为4月21日10:00至4月27日15:00,未注册人员不能进行报名。请广大报考人员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本人电子照片,选择合适职位提交报考申请。每个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均只能注册一次,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
2.提交参考承诺。本次考试免收报名费,报考人员需提交《参考承诺书》确认参考。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确认参考后又弃考的人员以后不得再次报考我省“三支一扶”计划,并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
3.提交加分申请。脱贫户家庭人员(含监测对象)和新疆、西藏生源地人员报考我省“三支一扶”计划,笔试成绩加3分。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在提交《参考承诺书》后,按照系统提示进入下一环节填写加分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省“三支一扶”办将对加分申请进行核实,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逾期未提交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加分。
省内脱贫户家庭报考人员需填写建档立卡识别地地址信息,上传身份证照片;省外脱贫户家庭报考人员需填写建档立卡识别地地址信息,上传身份证照片、《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人员基本信息情况截图(由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盖章确认);新疆、西藏生源地报考人员需提供高考时生源地相关信息《XX省XXXX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由就读高校相关部门盖章确认,拍照上传)。
提交报考申请、《参考承诺书》和加分申请的时间均为4月21日10:00至4月27日17:00,请在规定时间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笔试安排:
考试时间为2023年5月20日09:00至11:00(120分钟),笔试科目为《综合能力测试》,
主要考察报考人员所应具备的行政职业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基本素质。满分为100分,
采取闭卷方式进行(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开展辅导培训),考试地点及注意事项详见《准考证》。
考试时报考人员需持本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原件进入考场。
2023三支一扶基础知识之居住权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在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典的诞生对我国的影响是巨大的,涉及的内容也关系着每个人的生活,因此又被称为“生活的百科全书”。本文对民法典中新增加的居住权进行一定的剖析。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考点一】
此处考点有三个:
1.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居住权的设立是可以依照合同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此处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包括遗嘱继承和遗赠。
2.设立居住权的形式:设立居住权应采用书面合同形式。此处需注意的是口头合同无法设立居住权,但是有效的口头遗嘱是可以设立居住权的。
3.居住权的物权分类:居住权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因此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考点二】
此处考点有两个:
1.居住权为无偿设立:居住权人对取得居住权无需支付对价,但居住权人应承担日常维护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
2.居住权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只有在经过物权登记机构登记才会发生效力,如果没有登记则不产生居住权。因居住权易与租赁权相混淆,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是物权,租赁权是债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三】
此处考点有一个:
1.不得转让、出租、继承的义务:在居住权存续期间,对居住权的标的富有不得出租的义务且不能以此进行营利活动。居住权不能成为居住权人的遗产,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居住权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
【法律规定】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考点四】
此处考点有两个:
1.居住权消灭的情形:居住权依据一定的原因而消灭,本条中明确规定居住期满和居住权人死亡的两种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原因只是居住权消灭的部分原因,还能存在其他原因。例如: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居住权人获得房屋所有权等原因。
2.注销登记:居住权消灭即在当事人之间消灭居住权的权利义务,居住权人应返还住房并到物权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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