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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北农村信用社备考知识: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

2015-11-19 14:59 湖北农商行招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农商行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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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和原则: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而形成纠纷,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笔记:行政复议的原则:

  1、全面审查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

  2、不适用调解原则

  3、不停止执行原则

  4、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二)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

  1、政府的工作部门,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2、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上级工作部门;

  3、各级政府,向上级政府;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政府或政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

  5、共同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6、撤消的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继续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三)程序:

  申请期限:60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决定包括:维持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决定和履行决定。

  (四)行政复议范围: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内部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3.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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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华图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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