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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农村信用社公基教材: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012-01-13 15:34 湖北农商行招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农商行考试群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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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机关性质

  1.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我国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

  2.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专门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规实行专门监督,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二)组织系统

  1.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1)最高人民法院。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高级人民法院;②设区的市、自治州设立中级人民法院;③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设置基层人民法院。

  (3)专门人民法院,主要包括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军事法院。

  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

  (1)最高人民检察院。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

  (三)监督体制和领导体制

  1.人民法院的监督体制

  (1)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3)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2.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1)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双重领导体制)。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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