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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自主发展如何实现呢?需要借助以下三个机制:

  一是党的领导。经验表明,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之所以干群关系紧张、社会矛盾激化、社会经济发展滞后,与当地基层党组织涣散、部分基层干部工作态度不佳、方法失当有很大关系。反之,那些民风纯朴、社会和谐、经济发展、治理良好的村庄,往往有一个强有力的党组织在发挥着领头羊的作用。可见,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首先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有了强健有力、锐意革新的基层党组织,农村发展与基层治理机制创新就有了主心骨和发动机。

  二是村民自治。农村的治理、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民的参与。村民自治就是要让农民成为农村社会的主人。村民自治不仅局限于村委会的选举,更重要的是要让农民参与村庄的决策过程和治理过程。实证研究发现,单纯的选举对于村治的改善作用相当有限,村庄民主的重心应该由“选举事件”向“治理过程”转移,提升村庄治理结构的包容性与参与性。

  三是经济合作。在一个全球化的复杂经济体系面前,小农经济无疑是脆弱的,农民常常成为市场体系当中最容易受伤的人。政府必须鼓励农民组织起来,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经济合作组织和社会组织,通过协作降低生产销售成本,拓展信息渠道和营销网络,提高谈判能力与抗风险能力。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承认,不是每一个村庄都可以在经济上获得成功,我们在大力推动乡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允许有的乡村“不发展”,不要“逼民致富”。但每一个村民都有资格享受现代文明的成果,都应该过上有尊严的生活。这就需要在农村自主发展的条件下,加大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和再分配职能,逐步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更为根本的是,新农村建设需要从“下乡”模式转向“自主发展”模式,实现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外部援助与自主发展、要素引进与制度创新“三结合”。

  改革开放是以农村为起点的,农民曾经是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急先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村民自治都是源于农民的自主创新。然而,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在农村的发展过程中,农民一直处在一个被动的位置上,更多是作为社会发展的对象而不是主体。农村和农民往往成为落后、需要被改造的对象,各级政府在不触动城乡二元结构的前提下,向农村输出“法律”、资金、技术、人才和产品。

  不可否认,工业反哺农业、财政转移支付、扶贫项目、对口支援、送法下乡,这些举措对于农村的发展、农业的振兴、农民的致富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样一种类似于“输血”的下乡模式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首先,它没有将农民视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片面强调外部援助,而忽视了对农村自身造血能力、创造能力的发掘;其次,它没有触动城乡二元结构,而城乡分割的体制恰恰是造成“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农村内部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只要有科学、民主、符合国情的治理机制,我国农民完全有能力依靠自身力量推动农村和农业的发展。新农村建设必须超越“下乡”模式,不能停留在法律、资金、人才、技术、产品的下乡,而应当走向以农村为本位、以农民为主体的“自主发展”模式,将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外部援助与自主发展、要素引进与制度创新相结合。

  有了党的领导,村民自治就有了正确的方向;有了自主发展,外部援助就可以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有了制度创新,生产要素可以得到优化组合和最大限度的利用。如此一来,中国乡村便可以逐步告别非均衡的发展格局,通过多样化的发展道路,迈向更加繁荣、和谐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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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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