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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地要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充实人员、落实待遇,确保队伍稳定。按照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规定要求,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编制,列为财政基本保证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社区聘用劳动保障协理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工资待遇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并逐年适当增长,缴纳社会保险费。乡镇(街道)、社区聘用的劳动保障协理员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各行政村要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工作职责,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担任信息员,负责本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动态管理等基础工作。

(四)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制度,农村进城求职劳动者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重点落实好面向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免费服务制度、专项服务制度及信息服务制度。做好岗位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工作,组织开展招聘洽谈和“送岗位、送政策、送服务”下乡活动,为用人单位和农村劳动力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将每年春节后第二个工作周作为“农村劳动力输出服务周”,结合“春风行动”,统一组织开展劳务输出对接洽谈活动。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办职业中介机构,促使其规范运作、合法经营。开展职业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批“放心职业中介机构”名单。

(五)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管理基础性工作。统计部门要把农村劳动力的现状、结构等指标纳入统计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对农村劳动力管理实行统一台账、统一报表,建立农村劳动力数据库和劳务输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切实掌握劳动力资源底数、外出去向和收入报酬等情况。

五、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权益保障工作

(一)各级各部门不得对农村劳动力就业设置专门的登记项目和职业工种限制,不得设置针对农村劳动力的收费项目。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保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期不变,不得在承包期内收回或调整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的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农户自愿、有偿的前提下依法进行。

(三)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88号),进一步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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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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