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2)
2011-10-21 10:42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hb.huatu.com/ 作者:湖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地新建廉租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和国有煤矿(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给予补助。
三、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关政策
各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范围内(除回迁安置住房用地外),出让土地的净收益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后,应全部用于当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和廉租住房建设。
廉租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及国有煤矿(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安置原居民的住宅,小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由供水、供电等相关企业出资配套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小区内的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确需委托相关企业和单位建设的,所涉及收费均不得高于建设成本。除此之外,小区内外相关设施建设不再缴纳其他费用。配建廉租住房的项目,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中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减免相关费用,享受优惠政策。
各地在拥有足够廉租住房房源保证低收入家庭承租的前提下,可按照被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则,试行政府和低收入家庭共同出资建设廉租住房,实行多元产权。政府和个人出资比例的确定及管理办法由市、县(市)政府研究决定,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上市进行交易,须按照市、县(市)政府确定的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当地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市、县(市)政府可优先回购;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
国有煤矿(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安置居民原有房屋面积部分,产权归个人所有;合理扩大的面积以成本价购买;超过规定标准的面积以市场价购买,产权均归个人所有。对无力购买住房的居民,可采取租售并举的方式,居民具备支付能力后,允许其购买原租赁部分,获得房屋产权。合理扩大的面积标准由市、县(市)政府确定。
四、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省政府对各设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纳入对各市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研究解决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协调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制定省级财政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的具体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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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湖北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