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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死——2010年,四川绵阳蒲泽民的案子经两次审理都因证据不足未能宣判,但蒲泽民最后却莫名其妙地死在了看守所。

洗脸死——2010年4月,湖北荆州市公安县一名在押男子离奇死在该县行政拘留所。警方称该男子系溺亡在洗脸台水池里。

二、原因追踪

一是少数民警滥施暴力、搞刑讯逼供,这是派出所非正常死亡事件频发的一个直接原因。近年来,个别公安人员粗暴执法、枉抓无辜、刑讯逼供等不良执法行为广为社会所诟病。虽然我国明确规定公安、检察机关等在侦破相关案件时不得刑讯逼供,而实际上,刑讯逼供仍是警方尤其是一些基层派出机构惯常使用的办案手段。刑讯逼供,既是对人权的公然践踏,更是对民主和法制的猖狂挑战,尤其当它披着“合法”外衣时,影响就更为恶劣。

二是警方权力过重和滥用公权、乱作为,这是派出所非正常死亡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中国,权力在警察和群众面前,本身就是不对等的。民警可以随时随地盘查一个在大街上正常行走的公民,也可以随时将任何一个公民带到公安机关进行问询调查,中国每一个公民都有配合警方调查的义务,这就是现行法律赋予“民警的权利”和“公民的义务”。而且,法律还赋予了警察佩带和使用警具器械的权利,警察还可以对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动用警具和器械。由此一来,民警在大街随便抓人也就不足为怪了,至于你是不是罪犯,先审再说事;至于怎么审,每个民警有每个民警的“绝招”,打骂当事人不过是其中的一种“破案手法”而已;至于打死人,也不过“破案”过程中的“过失”而已。

三是法律规定不完善,这是派出所非正常死亡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即使是无意的过失伤人,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也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民警在办案过程中的刑讯逼供,显然是一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然而,相关的法律惩罚措施并不明确。《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警察不得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的行为;警察有上述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让许多“违规”的民警钻了空子。

三、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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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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