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06 13:59 湖北招警考试 https://hb.huatu.com/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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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概述
(一)犯罪的特征
(1)刑事违法性;(2)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3)应受刑罚惩罚性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1.自然人
2.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
1.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希望);(2)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2.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3)犯罪客体
(4)犯罪客观方面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构成要件:①起因条件;②时间条件;③主观条件;④对象条件;⑤限度条件。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未完成形态 | 时间因素 | 意志因素 | 处罚原则 |
预备 | 着手之前 | 意志以外 | 可以从减免 |
未遂 | 着手之后 | 意志以外 | 可以从减 |
中止 | 过程中 | 自己意志 |
应当免除 应当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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