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06 14:11 湖北招警考试 https://hb.huatu.com/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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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3)适用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审理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的权限划分,解决同级人民法院间的权限分工。(地域问题)
(1)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
犯罪地: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销赃地
被告人居住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等。
(2)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以最初受理的法院审理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三)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案件。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危害和破坏铁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犯罪案件,在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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