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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公安基础知识备考手册:刑事诉讼法·备考攻略(九)

2019-08-06 14:15 湖北招警考试 https://hb.huatu.com/湖北招警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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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一)刑事证据的收集

  1.收集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公安机关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3.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4.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5.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二)刑事证据的运用

  1.刑事证据的运用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于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以后,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

  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3.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4.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5.案件事实情节清楚,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6.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2)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3)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

    (编辑:华图喻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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