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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拓展知识】(一)婚龄。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性年满二十岁,男性年满二十二岁,方可结婚。

  (二)晚婚晚育享受以下待遇:(1)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2)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7天;(3)育妇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4)婚假、护理假、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工龄计算、晋升、调级。

  (三)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例3】2009-联考426-19.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五年未归,也没有任何音讯。孙某欲改嫁,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孙某丈夫视为死亡,孙某可以直接改嫁

  B.孙某丈夫不论是生还是死,孙某均可以改嫁

  C.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孙某可以改嫁

  D.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孙某可以改嫁

  【答案】D

  【解析】《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故本题中,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解除,孙某才可以再婚,否则视为重婚。因此,本题答案为D选项。

  【拓展知识】《民通意见》中关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意见。考点有: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包括: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或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起满2年)、须由人民法院宣告。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

  宣告失踪具有相同的程序,不过其下落不明时间规定为2年。宣告失踪的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被宣告人的婚姻关系。

  【例4】2012-联考-421-12.下列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的是(     )。

  A.某男擅自按市价出售双方共有住房,其妻要求追回

  B.某女起诉请求离婚,要求分割其丈夫的工伤补助金

  C.按父母遗嘱某女继承全部家产,其兄要求平分家产

  D.某夫妻已育有一个健康男孩,现申请收养一名孤儿

  【答案】A

  【解析】我国《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无处分权人将财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A选项中男方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妻子有权追回,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2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由于离婚时财产的分配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工伤补助金是丈夫的个人财产,妻子无权要求分配,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所以C选项中应依照合法遗嘱进行继承,不支持平分家产的要求,C选项错误。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同时要求收养人无子女,只有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无子女的限制,D选项该夫妻已育有健康男孩,不具备收养条件,所以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本篇文章通过四道真题的讲解,分别介绍了民法里面的常考点--婚姻家庭。考察的综合性比较强,往往一个事例里面综合的考察了好几个民法知识点,这也是当前考试的一个总体趋势。需要大家对于考点有一个整体的认识,提高做题的正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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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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