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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生罚款与落户挂钩,法律并未有此规定。然而,在一些地方,为了“方便”开展计生工作,这种做法却成了不成文的“土政策”。不久前,媒体爆料,江西省修水县人口计生委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给县公安局“赞助”,让公安部门拒绝给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婴儿上户口。

  户籍作为重要的身份证明,重要性毋庸讳言。一旦成了“黑人、黑户”,上学会遇到困难,找工作四处碰壁,甚至基本的社会保障都没法享受。违反计生政策,是父母之错,代价却由超生儿承担,并不合理。更何况,从法律角度看,拥有户籍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应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

  再回到计生工作本身,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落实国策、控制人口规模功不可没。事实上,征收社会抚养费也是于法有据。山东将计生与落户脱钩的同时,也明文规定: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计生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征收抚养费与上户口脱钩后,或许计生部门将因此增添许多“额外”的麻烦,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效率”远不如前。但是,“效率”只有在依法行政的轨道上,才具有真正意义。

  户口,原本是用以人口登记、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信息的证明,对其设置各种前置和附加条件,都难免有违户口登记的本义。山东此番将超生罚款与落户脱钩,其实算不得什么高明举措,不过是回归到依法行政的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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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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