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

面授课程网校课程图书教材|

APP直播职位库砖题库文库阅读|

微信微博QQ群问答师资

027-87870401
您当前位置:公务员考试网 > 湖北 > 湖北国家公务员考试 > 报考指导 > 2015国家公务员报考指导: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2015国家公务员报考指导: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3)

2014-06-24 10:08 国家公务员考试 http://hb.huatu.com/gjgwy/ 作者:湖北华图 来源:湖北华图

【导读】2015国家公务员报考指导: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18、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满的怎么办?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19、公务员是否可以辞职?有服务期限规定吗?

  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去公职。按照有关规定,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因此,公务员在试用期内不得提出辞职,但是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可以向单位提出申请放弃录用。

  20、国家公务员级别划分

  (1)国务院总理:一级;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3)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4)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5)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6)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8)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编辑:华图曾老师)

重磅推荐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答疑

国考报名 常见问题答疑

2017国家公务员报考答疑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直播课

38元38课 大咖领先直播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直播课
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课程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