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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招录机关在申报编制计划的同时,应着手拟定招录职位计划。要认真按照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和能力席位标准做好职位分析,准确界定职位需求,充分体现职位特点,通过对相关人力资源状况的调查,科学预测报考形势,按照法规政策要求,合理设置招考职位资格条件,不得设置与履行岗位职责无关的限制性条件。

  一、关于招录对象分解

  1、除特殊职位和专业外,市级机关(单位)招录具有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可根据干部队伍建设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职位用于定向遴选省级组织部门统一招考派遣的选调生

  2、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要求,根据我省乡镇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要,2012年将实施“2111计划”,全省将拿出2000名左右的乡镇公务员招录计划,面向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含退役大学生士兵)及村主职干部定向招考。具体安排由省委组织部另行通知。

  二、关于专业资格条件

  1、根据现行公务员管理特点,各招录机关绝大多数职位履行的是综合管理职能,其招考职位不应限制专业要求。

  2、个别职位因专业性特别强职位有专业要求的,应统一按照《湖北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原则上只设置大类,不设置具体专业。根据本单位招考职位的相关专业要求,若对该专业指导目录提出需增加或调整专业等意见建议的,请填写《湖北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修改意见表》并附依据说明。

  3、为避免浪费职位计划,遴选选调生的职位尽量设置综合管理类职位,不限定专业;定向招录“四项目”人员(含退役的大学生士兵)的职位,不得限定专业。

  三、关于专业考试

  市、县(市、区)在申报招考计划时,一般不得要求在面试前加试专业科目考试。确需加试的,要建立命题工作规范、命题人员管理办法以及试题质量保障和分析评估机制、考试内容或范围、所占综合成绩比重及有关要求等,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招录公告一同对外发布。专业科目考试一经公告,不得变更。

  四、关于年龄条件

  1、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招考年龄设置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4号)要求,公务员招考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任何招录机关不得随意缩小公务员报考年龄范围。放宽年龄上限的,必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为广泛吸引高层次人才,对于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报考公务员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标准到40周岁以内。

  2、根据《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5号)精神,市(州)以下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条件为,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招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公安特警职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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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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