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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湖北事业单位公基:刑法上认定为自首的各种情形的讨论

2019-03-26 13:58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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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法上关于自首的规定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关于可以认定为自首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2、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

  3、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6、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例1】甲故意杀人后,回家告诉父母,父母劝其自首,甲不愿意,甲的父母把甲绑起来送到公安机关,请问甲的行为性质属于?

  A. 坦白

  B. 自首

  C. 立功

  D. 不属于自首

  【答案】D

  【解析】甲的父母绑甲去投案,甲的行为不属于自首。

    (编辑:p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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