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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家公务员报考指导: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3)

2014-06-24 10:11 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国家公务员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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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满的怎么办?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19、公务员是否可以辞职?有服务期限规定吗?

  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去公职。按照有关规定,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因此,公务员在试用期内不得提出辞职,但是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可以向单位提出申请放弃录用。

  20、国家公务员级别划分

  (1)国务院总理:一级;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3)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4)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5)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6)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8)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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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湖北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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