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6 23:27 湖北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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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提供吴某(男)与杭某(女)结婚后,吴某父母出全资购房,并将房产登记在吴某名下。更多关于每日一练,省考试题练习,湖北公务员考试试题,2026年湖北省,湖北公务员笔试模拟的内容,请关注湖北公务员考试频道/湖北人事考试!咨询电话:027-87870401。湖北公务员考试交流群: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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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吴某(男)与杭某(女)结婚后,吴某父母出全资购房,并将房产登记在吴某名下,后吴某与杭某离婚。离婚诉讼期间吴某将该房产赠与自己的母亲,并签订了《不动产赠与合同》,吴某母亲办理了转移登记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杭某主张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吴某认为该房屋是个人财产,赠与有效。本案中:
①该房产由吴某父母出资并登记在吴某名下,所以该房屋是个人财产,赠与有效
②该房屋在签订了《不动产赠与合同》后,吴某的母亲就取得了所有权
③由于该房产赠与处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以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无效
④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起15日内提出上诉
A.①②
B.③④
C.①④
D.①②④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知识。
第二步,①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题中该房产由吴某父母出全资购房,并登记在吴某名下,应视为对吴某一方的赠与,该房屋是吴某个人财产,其赠与行为有效,①项正确。
②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吴某母亲仅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还需办理转移登记才取得所有权,并非签订合同后就取得所有权,②项错误。
③如前面所分析,该房屋是吴某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杭某主张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确认赠与无效的理由不成立,③项错误。
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所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起15日内提出上诉,④项正确。
因此,选择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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