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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北省公务员考试备考:法律常识之累犯

2015-03-05 18:02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公务员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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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部分一直是省考常识当中重要的考察对象。法律是一门十分严谨的学科,关于法律的知识点也不少。因此准确把握知识点成为考生在备考中需要着重注意的地方。今天就带大家来学习一下刑法中的累犯。

  我们可以对累犯进行一个字面上的解释,累指的就是累积。因此累犯就是一种累积犯罪。具体定义是这样的: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当刑罚执行完毕和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累犯又可以被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那究竟什么是一般累犯,什么又是特殊累犯呢?

  一般累犯指的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和赦免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就被称为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在这里我们把该定义进行提炼大家可以看出构成一般累犯的要件主要有三个。一是前后罪都为有期徒刑以上。在刑罚的主刑中一般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因此被判处管制和拘役的除外。二是前后罪都为故意犯罪。在犯罪动机中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因此过失犯罪也不能包含进去。三是后最的发生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超过这个时限的就不能以累犯论处。

  但是法律中往往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出现,而在累犯这个罪名中就是可以被称作特殊累犯。何为特殊累犯?指的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又加上了恐怖活动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在这里我们把特殊累犯的构成要件提炼一下。一是前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和黑社会性质的罪。这就可以看出一般所犯的罪行都比较恶劣。二是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再犯罪。三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前面所列举的几种罪行。这里要注意的是前后罪之间没有时间限制了。对于特殊累犯也应当从重处罚。但是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适用于累犯。

  从上面累犯的这个知识点我们要对法律知识进行分析。法律中往往对一个概念进行一个严谨的规定,且这个规定往往使用很长的复句。要对其进行学习的时候需要善于总结和分类。提炼出一些要点而不能是死记硬背。这样的话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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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华图董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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