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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北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答疑

2015-05-19 11:50 湖北军转干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军转干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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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军队转业干部到湖北省安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军队转业干部到湖北省安置的条件主要有四类:

  (一)以原籍和入伍地为依据的,符合以下条件:

  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

  (二)以配偶户口为依据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湖北省的;

  2、军队干部在驻鄂部队服役期间,配偶随军取得湖北省常住户口的;

  3、夫妻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或者在驻鄂部队服役;未婚或者离异现在驻鄂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三)以父母、配偶父母户口为依据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且生活基础在湖北省的;

  2、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是湖北省或现在湖北省离、退休的。

  (四)政策照顾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及本人子女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不含由外省考入湖北境内高校就读的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选择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2、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3、湖北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经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小贴示:艰苦边远地区主要指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海岛等艰苦地区对应比照),特殊岗位主要指飞行、舰艇、涉核等岗位。

  二、军队转业干部到武汉地区安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军队转业干部到武汉地区安置的条件主要有四类:

  (一)以原籍和入伍地为依据的,符合以下条件:

  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是武汉市的。

  (二)以配偶户口为依据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武汉市的;

  2、军队转业干部在驻汉部队服役期间,配偶符合随军条件,常住户口迁移到武汉市满2年的;

  3、夫妻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武汉市或在驻汉部队服役;未婚或者离异现在驻汉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满2年的。

  (三)以父母、配偶父母户口为依据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武汉市有常住户口,且生活基础在武汉市的;

  2、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是武汉市或现在武汉市离、退休的。

  (四)政策照顾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以及本人子女在武汉市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选择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2、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0年、五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5年、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要求,可照顾调整到武汉地区安置。

  小贴示:上述武汉市常住户口不包括购房入户、投亲靠友等方式取得的户口。

  三、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哪些规定和要求,可直接将安置去向(流向)确定为省直单位?

  军队转业干部在符合进武汉地区安置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将安置去向确定为省直单位:

  1、原系在汉省直单位(含中央在汉单位的省级机构,下同)正式工作人员,由单位直接应征入伍的;

  2、配偶系在汉省直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退休、下岗),且有武汉市常住户口的;

  3、未婚或离异军队转业干部父母系在汉省直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含离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为现役军人(在汉外服役)或婚前婚后均未就业,其父母或配偶父母系在汉省直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含离退休)的;

  4、荣获一等功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本人申请到省直安置的;

  5、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地方职称考试并由地方认可)且省直单位工作需要,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哪些情况湖北省不予接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湖北省不予接收:

  1、年龄超过50周岁的;

  2、五级以上伤残的;

  3、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和地方指定医院同时诊断确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犯有错误,组织上未作结论;虽有结论,但本人不服并上诉,组织尚未作出复议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

  5、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6、入学、提干手续不全,不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

  7、未纳入当年转业安置计划的;

  8、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不含调整职级的机关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

  9、已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因转业干部个人原因不服从组织分配未报到上班、滞留部队累计3年的;

  10、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

  五、哪些情况武汉地区不予接收?

  除湖北省不予接收的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武汉地区不予接收:

  1、原籍非武汉市,通过武汉地区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

  2、配偶办理随军手续,常住户口迁入武汉市时,军队干部本人不在驻汉部队服役的;

  3、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及子女通过购房、投亲靠友、就学等方式取得武汉市常住户口的;

  4、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

  六、为确保个人安置地点按照政策得到有效落实,转业时要向地方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1、回原籍和入伍地安置的,只要档案材料记录完整无涂改,不需要另外提供证明材料;

  2、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须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3、到配偶服役地安置的,须提供结婚证、配偶军官证复印件及配偶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证明;

  4、到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须提供子女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5、到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须提供父母或配偶父母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小贴示:为核实有关证件的真实性,必要时地方军转部门将调阅相关证件原件,或查实军队转业干部有关亲属的养老、医疗、公积金以及工作、生活基础状况。军队转业干部所属部队应按上述要求,做好档案的整理、移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档案真实记录、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地方不予接收。

(编辑:华图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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