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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武汉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备考:民事行为能力

2019-12-19 15:39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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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民法考试中的重要知识点,该知识点考察的形式是自然人在不同的年龄和精神状态下,民事法律行为是什么样的效力,接下来给大家带来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撤销权的知识讲解。

  关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十八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ABD。解析:《民法总则》第17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选项AB表述正确。《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选项D表述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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