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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武汉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备考:详谈交通肇事

2019-12-19 15:37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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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接下来我们就从四要件的角度来讲解。

  一、犯罪主体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司机交通肇事后,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等指使行为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3、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4、在偷开汽车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二、客体

  交通肇事罪所侵犯的法益主要是交通运输安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三、客观方面

  需要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主观方面

  在交通肇事罪中由于行为人往往呈现的是反对结果出现的心理,所以通常为过失。当然这种过失心理是指对危害结果的心态,而不是指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心态。

  五、认定交通肇事罪需要关注的其他问题

  (一)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

  《刑法》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因逃逸致人死亡”如何理解?

  须具备如下要件:

  1、交通事故的当场被害人未死;

  2、在主观上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而并不是为了报警、救助被害人;

  3、在客观方面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即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至少有过失。

  另外,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最为严重的加重处罚情节(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认为,要求逃逸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本身成立交通肇事罪。

  (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具体分析

  1、交通肇事当场致人死亡,且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已经死亡,即使转移尸体,只定交通肇事罪,若有逃逸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构成。

  2、交通肇事当场致人死亡,但行为人误以为其没有死亡,将尸体转移并予以遗弃,因主观认识错误而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3、交通肇事当场没有死亡,无论行为人是否明知,只要是逃逸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4、交通肇事当场没有死亡,但行为人误以为已经死亡,将被害人转移并予以遗弃,最终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5、交通肇事当场没有死亡,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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