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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常识备考:《民法典》考点解读之人格权篇

2021-01-20 11:52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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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常识备考:《民法典》考点解读之人格权篇

  民法典最大的亮点无疑是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还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人格权编有哪些亮点?

  (1)确立了人格权许可使用的一般规则。

  《民法典》第993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民法典不仅承认了个人有权许可他人对其人格利益进行利用,而且该条还划定了可以许可使用的人格利益的范围,这就适应了大数据时代的要求。

  (2)增加对声音的保护。

  《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声音日益重要。民法典承认了声音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格利益,以适应未来人格利益发展的需要。

  (3)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深度伪造以换脸技术为典型。伪造他人形象用于色情影片、广告宣传等的案例,给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害。“AI换脸”可以随意替换视频角色面部,形成“只需一张照片,出演天下好戏”的状况,人格权编专门作出禁止规定。

  (4)垃圾短信侵犯隐私权。

  明确将个人私人生活安宁规定在隐私权之中,禁止针对他人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侵扰个人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禁止非法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非法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非法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有利于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

 2021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基民法典备考题目

    (编辑:t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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