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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湖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死刑

2021-02-05 09:23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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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

  1.对适用对象的限制

  死刑(包括死缓)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下列三类人不适用死刑(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缓):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这是指犯罪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如果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已满18周岁,也不能适用死刑。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①对“审判的时候”应作扩大解释,包括整个羁押期间:审前羁押期间,审判期间,判决后执行期间。

  ②“怀孕的妇女”,是指在整个羁押期间怀孕过。只要在羁押期间处于怀孕状态,即便之后流产,不管是自然流产还是人工流产,都视为“怀孕的妇女”。如果在羁押前怀孕并在羁押前流产,不属于这里的“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

  刑法第四十九条第2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①对“审判的时候”应作扩大解释,包括整个羁押期间:审前羁押期间,审判期间,判决后执行期间。

  ②例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包括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可以适用死刑。

  2.死缓制度

  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1)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旧法条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这是《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

  (4)对下列两类严重的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第一,累犯;第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5)期限问题。

  刑法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在判决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2年死缓期间内。

  3.程序: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编辑:t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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