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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尚某在一起海难事故中生死不明

2021-04-19 10:33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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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某在一起海难事故中生死不明,两年后其父母请求法院宣告尚某死亡,但其妻害怕分割尚某财产,不同意宣告死亡,根据《民法通则》,法院做法正确的是:

  A.应该宣告尚某死亡

  B.不应该宣告尚某死亡

  C.法院以尚某父母拒绝交纳诉讼费为由,不予受理

  D.法院以尚某下落不明不满4年为由,驳回尚某父母的请求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事主体知识。

  第二步,宣告死亡,一般情形下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需要满两年即可。此题中海难为意外事故,因此时间条件满足。根据《民法通则》,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申请有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权利义务人。此题中配偶不同意,父母同意,配偶顺序在父母之前,因此法院不应该宣告尚某死亡。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民法总则》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没有顺序限制的,取消了《民法通则》的顺序限制。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法院应该宣告尚某死亡。

  考点

  法律

  民法

  民事主体

    (编辑:余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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