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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农村信用社公基教材:宪法的修改和解释

2012-01-13 15:38 湖北农商行招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农商行考试群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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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宪法修改

  1.宪法修改,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

  2.我国宪法修改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修改宪法规范,既包括变更宪法规范的形式,也包括变更宪法规范的内容。宪法创制实践中,一般将一个新国家诞生或者是一个新政府产生之后首次制定宪法的活动视为宪法制定;而在新宪法产生之后,由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对宪法规范作出适当变更的活动称做宪法修改。

  4.宪法修改的程序

  (1)我国宪法修改权专属于全国人大;(2)我国宪法修改提案权主体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3)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改的议案,必须经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4)我国宪法修正案不由国家主席公布,而由全国人大通过其主席团公布。

  5.新中国宪法制定、修改史

  (1)临时宪法——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2)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3)1975年、1978年、1982年对宪法进行了三次全面修改,形成了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对该宪法在1979年、1980年进行了两次部分修改)和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该宪法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部分修改)。

  (二)宪法解释

  1.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既是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的一种方法,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手段和措施。

  2.我国法定的宪法解释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但这并不排除全国人大的宪法解释权。

  (三)宪法的监督

  我国的宪法监督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者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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