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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考点总结

2019-08-29 16:26 湖北医疗卫生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医疗卫生考试群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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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事业单位医疗岗考试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考点总结】有关内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护理科目考试中卫生法规科目重点,该条例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其目的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以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卫生法规的内容整体比较枯燥,考生备考过程中也比较头疼。小编在这里帮助大家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一考点整理出来,以便大家进行理解。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这也是我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章节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小编在这里为各位考生整理了如下表格,方便大家进行区分记忆。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4)面部轻度毁容;
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拔除健康恒牙;(4)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5)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接下来我们一起学习一下有关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常考点:

  1.病历书写:因抢救未及时书写病历补记时间6小时。

  2.病历资料的复印或者复制:

  (1)患者有权复印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历资料、护理记录。

  (2)患者无权复印的: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死亡讨论、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以上便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考点,不知道大家掌握了没?我们一起来看一道题目!

  【例】下列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是:

  A.医疗机构违反规章造成患者重度残废

  B.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而发生医疗意外

  C.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造成患者一般功能性障碍

  D.医务人员违反护理常规,造成患者轻度残废

  【答案】B。解析: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而发生医疗意外不属于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故本题选B。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考点总结小编今天就整理到这里,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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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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