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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公安基础知识备考手册:公安执法监督(监督和督促)(一)

2019-08-05 14:05 湖北招警考试 https://hb.huatu.com/湖北招警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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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执法监督(监督和督促)

  一、基本特征

  (一)监督对象的特定性。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二)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社会组织、个人和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

  (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

  (1)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形式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检查程序进行监督; 督查机构则依照专门的督查程序监督;

  (2)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检举和控告等形式进行监督。

  (四)监督过程的程序性。公安执法监督是一种法律制度,其形式通常表现为依法进行的、可以产生某种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二、分类

  (一)按监督主体分类

  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等。

  (二)根据实施监督的时间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不同时间的监督其作用也是不同的。事前监督可以提前预防和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 如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方案事前的审核,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等。事中监督具有控制作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察机构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等。事后监督是对执法行为的后果进行的监督,对于不当行为予以纠正和赔偿,具有救济作用。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

  (三)根据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是否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

  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能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的监 督。如检察机关作出的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公安机关必须执行;行政监察机关、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有违法行为的人民警察,直接追究其政纪责任。

  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不能直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监督。如社会组织、公民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它们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能直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但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有权机关提出,通过有权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纠正。

  (四)按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分类

  公安执法监督的外部监督主要有: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②行政监察监督;③检察监督;④行政诉讼监督;⑤社会监督等。

  公安执法监督的内部监督主要有:①督察监督;②法制部门监督;③行政复议;④国家赔偿制度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监督属于公安执法监督的外部监督;行政复议以及国家赔偿制度属于公安执法监督的内部监督。

    (编辑:华图喻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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