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招警考试

2012年湖北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民事行为

2012-09-10 16:05 湖北招警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招警考试群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订阅
湖北华图
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考试,教师招聘信息

  一、无效民事行为

  定义: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根本生效要件,而自始不发生行为人意思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特征: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且不需要任何人的主张;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单选):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注:因欺诈、胁迫而签订的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时,才当然无效;在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时,只有受损害方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才无效)。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⑥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即规避法律的行为。

  2.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不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单选)

  注:无效的民事行为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只是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后果。

  后果:终止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单选)

  定义: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特征:①不是当然无效,而必须由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裁定;②在变更或撤销之前,仍然有效;③一旦当事人行使了撤销权,就视同无效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

  1.可撤销民事行为类型:

  ①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②显失公平:有偿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③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④欺诈、胁迫: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当然无效)

  2.撤销权

  可撤销民事行为,当事人须自行为成立时起一年行使撤销权,逾期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权利人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放弃的撤销权自放弃之日起消灭。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单选)

  定义:指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民事行为。

  特征:是否生效取决于第三人是否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即效力待定的行为是一种允许事后补正的法律行为。

  类型: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民事行为,其行为效力有待法定代理人确认;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③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

    (编辑:admin)

    2022公安招警备考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