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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北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人民警察的纪律

2014-10-11 16:38 湖北招警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招警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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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民警察纪律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警察纪律,是指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范的总称。

  人民警察的纪律,是人民警察为正确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在人民警察职务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人民警察是一支纪律部队,其纪律不同于其他组织的纪律,也不是一般的组织纪律,而是具有法律属性的纪律,因而人民警察的纪律具有更明确、更强烈的强制性和约束作用。由于人民警察在职权上和工作上的特殊性,纪律对人民警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时,必须具有铁一般的纪律,决不允许各行其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因此,具有严明的组织纪律,是人民警察的一个显著特点。

  人民警察的纪律与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纪律和义务都是人民警察必须履行的,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作用。但从《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纪律和义务的内容看,纪律的规定侧重于对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影响,是保证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只有严格遵守纪律,才能使人民警察正确、顺利地履行各项职责。义务的规定则侧重于对警民关系的影响,是对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进一步的要求,即履行职责时的职业道德要求。切实履行义务,可以使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取得更好的效果。此外,纪律的作用不仅在于它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保障,而且也是人民警察履行义务的基础。人民警察只有首先做到纪律上的各种要求,才谈得到充分、有效地履行有关义务。因此,没有纪律保障,职责和义务的实施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和破坏。但离开履行职责和义务,纪律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

  (二)人民警察纪律的内容

  《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这是《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纪律的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纪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政治纪律。

  政治纪律是有关人民警察政治觉悟、政治行为和政治言论方面的规范。

  人民警察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信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于社会主义祖国。人民警察一定要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基于人民警察的性质,对人民警察有关政治方面的纪律主要有:不得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形象和威信的口头或书面言论;不得参加国家明令取缔、禁止以及未依法得到批准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以反对国家为目的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参加罢工。

(编辑:华图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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