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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北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人民警察的辞退概念和特点

2014-10-11 16:41 湖北招警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招警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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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民警察辞退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人民警察辞退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辞退公安民警是公安机关的法定权力,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按照法定程序辞退公安民警,无需征得被辞退人员的同意。

  2.辞退公安民警必须有一定的法定事实,无法定事实,公安民警不得被辞退。

  3.辞退公安民警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辞退没有法律效力。

  4.被辞退的公安民警享有法定待遇,即可享受待业保险。

  (二)建立人民警察辞退制度的意义

  1.实行辞退制度是公安机关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长期以来,公安人事制度上存在着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弊端,由于没有健全的录用和辞退制度,使得“进口不严”、“出口不畅”,即使发现部分公安民警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也很难辞退,严重影响了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削弱了公安队伍的战斗力。辞退制度的建立,就可以使这一老大难问题得以解决。

  2.实行辞退制度有利于在公安机关形成竞争机制。在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用人单位没有辞退权,不能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难以激发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辞退制度,既可以淘汰那些丧失人民警察资格的人,又可激励广大公安民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3.实行辞退制度是保持公安队伍活力,提高公安队伍素质的重要措施。公安机关只有经常进行新陈代谢、吐故纳新才有活力,辞退制度就是公安机关实行新陈代谢的重要保证。只有不断淘汰那些丧失人民警察资格的人,才能提高公安队伍的素质。

  (三)人民警察辞退和不得辞退的条件

  1.人民警察辞退的条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1)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3)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1)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

  (2)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3)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4)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

  (5)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

  (6)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

  (7)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

  (8)文化、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1)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2)违法实施处罚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5)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

  (6)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

  (7)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8)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

  (9)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

(编辑:华图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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