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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4年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审批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能测评

  面试结束后,报考武汉市司法局戒毒管理局人民警察职位考生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能测评,此项工作由市人社局(公务员局)会同招录单位共同组织,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体能测评标准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和《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3]1号)执行。体能测评项目为:①10米×4往返跑,②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上述两个项目测试次数均为1次;③纵跳摸高,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体能测评三个项目中,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体检、考察环节。每项体能测评成绩由考生当场签字确认。

  关于妊娠期考生的体能测评问题,以《湖北省2014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以下简称《报考指南》)第二十一条解释为准。

  各项目的测评规则和注意事项考前向考生宣布。

  二、体检、考察人员的确定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考生的笔试、面试成绩进行折算,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按招录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体检人员名单见附件1)。

  从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街道公务员职位,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按招录计划数1:1.5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若招录计划为1人,则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2人参加体检和考察)。报考市司法局戒毒管理局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须体能测评合格后,方可进入体检、考察。

  全市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体检、考察人员,待全省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面试、体能测评结束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根据《报考指南》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报考人员综合成绩相同,则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入围人选。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数也相同,则按笔试总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入围人选。

  对部分职位考生放弃面试的,根据《湖北省2014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组织工作方案》要求,按以下方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一是招录计划数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1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达到本场考试(同一考官组、同一面试题本条件下所有面试考生)的平均分,方可列为体检、考察对象;未达到平均分的,取消该职位。二是招录计划数与面试人数之比未达到1:3,但超过1:1的职位,以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按招录计划数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三、体检

  (一)体检的组织实施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体检工作。报考市级机关(含所属二级单位)职位的考生,由各招录单位负责通知考生参加体检。报考各区直机关、街道(乡镇)职位的考生,由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考生并参与实施体检工作。

  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考生的体检,由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和市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

  (二)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还须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对身体条件的要求(其中,强制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视力按双侧矫正视力不低于5.0标准执行)。

  (三)体检时间安排及费用标准

  6月29日(星期日)上午6:30参加体检的考生为:报考武汉市市级机关(含所属二级单位)及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等职位的考生;6月30日(星期一)上午6:30参加体检的考生为:报考蔡甸区、江夏区职位的考生(具体安排见附件2、附件3)。体检签到地点以招录单位电话通知为准。体检前,考生应如实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要求考生本人填写的有关内容,并贴好两寸免冠彩色证件照1张(与笔试准考证上相同)。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

  体检费用标准为:男性考生¥365元/人,女性考生¥385元/人。

  (四)复检

  招录机关和考生本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要求,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对于特殊阶段的女性考生,请于体检前向各组领队和医生申明,妇科体检项目可日后补检。关于妊娠期考生的体检问题,以《报考指南》第二十一条解释为准。

  (五)体检注意事项

  1、参加体检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笔试准考证(两证缺一不可)。

  2、参加体检的考生务必在当日早晨按通知要求到达集合地点,由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各招录单位集中将考生带往体检医院签到,考生《体检表》现场加盖印章后交到分组领队。

  3、体检前一周不得饮酒,注意休息。体检前8小时不得进食(含牛奶)。在未做完血样采集和B超前,不得进食。血样采集和B超项目完成后,在体检医院用早餐(免费)。考生可自备饮用水。

  4、需以矫正视力检查的考生,请提前配好眼镜并尽早适应。

  5、体检费用由考生现场缴付,请考生自备零钱。

  6、体检结果由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各招录单位通知考生。

  (六)体检纪律要求

  1、凡体检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均按公务员考试作弊处理。

  2、体检全过程对考生实施封闭管理。考生从到达体检现场直到体检结束,严禁使用手机,否则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严禁家长进入体检集合地点和医院体检区域。

  3、参与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和体检医务人员,凡与受检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

  4、考生不得与医务人员发生争执,不得向医生和工作人员打听体检结果。未经各组领队同意,不得擅自离开体检小组单独活动。

(责任编辑:喻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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