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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真题的理解和把握是备考2014年民法的基础,2013年政法干警民法整体而言,题目难度不大,知识点的考查也比较常规。主要是对于一些细节性的知识点考生在备考的过程中容易忽略。以几道2013年真题为例。

  1、“强买强卖”行为违反的民法基本原则是()

  A、平等原则B、公序良俗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自愿原则

  【答案】D

  【考点】民法概述 民法基本原则

  【解析】民法的原则分别为(一)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则自由)

  (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四)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时损害了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六)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本题中 “强买强卖”是强迫买方卖方买卖的一种行为,违反了买方卖方的自由意志,《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强买强卖违背了民法的自愿原则,本题答案选D。

  2、张某对李某说“若你一年内结婚,我就赠你一台电脑”,该民行为所附的是()

  A、始期B、终期C、解除条件D、延缓条件

  【答案】D

  【考点】 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效力

  【解析】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它包括: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分类依据:条件的效果)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并且用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存续的时间。它包括:所附期限的类型:始期和终期。始期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终期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

  本题中张某对李某说“若你一年内结婚,我就赠你一台电脑”。意思是今后一年内的任何一天,李某结婚的话,只有当这种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条件成就,该民事行为成立,一年内结婚应该属于延缓条件。所以答案选D。

  3、甲、乙共同出资建立一个普通合伙,因经营不善导致合伙资不抵债,对合伙债务,甲、乙应承担()

  A、无限按份责任B、有限按份责任C、无限连带责任D、有限连带责任

  【答案】C

  【考点】 民事主体 合伙概述

  【解析】普通合伙:由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甲乙合伙因经营不善导致合伙债务,这是对外民事责任,个人合伙的对外民事责任指全体合伙人就合伙债务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合伙企业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本题选C。

  2014年7月11日

(责任编辑:吴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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