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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民警察义务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警察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人民警察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1.人民警察义务主体的特定性。

  人民警察的义务是基于人民警察的职务关系而产生的,因而承担和履行义务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人民警察才是这些义务的承受主体。

  2.人民警察义务具有平等性。

  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公务员,受国家委任而执行公务,其在法律上的义务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无论其职务高低,资历深浅,警种是否相同,都要履行法律所设定的人民警察义务。

  第二,国家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对人民警察的公务行为实行监督,对任何警务人员的违法行为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3.人民警察义务直接决定于国家的任用行为。

  人民警察担任职务,执行公务,反映了国家对人民警察的任用关系。因此,人民警察的权力、义务来源于国家的任用行为,只有国家选任他为人民警察时,他才必须遵守人民警察义务,如果其脱离了与国家的任用关系,则其作为人民警察的义务也就终止了。

  (二)人民警察义务的主要内容

  《人民警察法》第20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这是对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要求,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方面的义务。

  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其核心就是一个“公”字,即要做到出以公心,不为权势、金钱、私情和其他私利所动,刚正不阿,公正无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在执法办案和办理一切事务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制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要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干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较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凡是法律规定禁止做的事情,人民警察就坚决不做;凡是法律规定必须做的事情,人民警察就要带头去做;凡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职权,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忠于事实,正确适用有关法律,做到不枉不纵;依法办事,清正廉明,排除各种社会关系和人情的干扰,抵御金钱、美色等各种诱惑。

(责任编辑:喻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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